單位經濟性裁員是否可以裁試用期員工?
其實現在的大學生應該懂得的法律知識是相當的少的,很大一部分的大學生都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權益。往往很多時候在不知不覺的情況下就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了。所以多懂得一些相關的就業法律知識對我們來說并不是有害的。
近日一則熱帖討論:某網友有這樣一個困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公司目前處于經濟不景氣時期,準備實施經濟性裁員。那此網友目前的狀態雖不屬于優先留用人員,但也屬于不得隨意辭退人員。那是不是他在這次裁員中可以躲過一劫?
單位經濟性裁員不可以裁試用期員工?
如果勞動合同未到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可以經濟性裁員。但是裁員必須由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且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裁減人員時用人單位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同時,如果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按照第四十一條規定裁員的,應該支付被裁人員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建議初入職場的新人為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多了解一些相關法律法規,發現企業存在侵權行為時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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