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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包頭市土地一級開發辦法「全文」

時間:2022-07-28 13:39:09 政策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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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內蒙古包頭市土地一級開發辦法「全文」

  包頭市為加快城鎮化建設進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并印發了《包頭市土地一級開發辦法》。

  2016內蒙古包頭市土地一級開發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包頭市城鎮化建設進程,統籌安排城市建設用地,加強土地市場調控,規范土地一級開發,更好地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昆都侖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以下簡稱市四區)范圍內,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工業用地除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一級開發,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使用土地儲備資金或社會資金對項目范圍內的土地及地上物實施征收、補償和整理,使土地具備土地供應條件的行為。

  第四條 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為土地一級開發工作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土地一級開發政策,審定土地一級開發成本,研究解決土地一級開發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項。

  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土地一級開發的主要內容:

  (一)實施集體土地征收、國有土地收回(收購)工作;

  (二)實施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征收、補償工作;

  (三)完成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拆移及土地平整等工作;

  (四)實施必要的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五)其他與土地一級開發相關的工作。

  第二章 土地一級開發實施方式

  第六條 土地一級開發堅持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原則,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組織實施。

  第七條 使用土地儲備資金實施土地一級開發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轄區政府簽訂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委托實施協議,轄區政府負責具體實施。

  第八條 使用社會資金實施土地一級開發的,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轄區政府及土地一級開發投資人三方共同簽訂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實施協議。轄區政府負責具體實施,土地一級開發投資人負責提供資金。

  第三章 土地一級開發實施程序

  第九條 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確定項目范圍。土地一級開發項目需列入全市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并根據城市規劃確定具體范圍。

  (二)前期調查。調查項目實施內容,對項目范圍內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進行調查,查清面積、權屬等基本情況;根據城市規劃明確基礎設施建設標準。

  (三)確定土地一級開發投資人。符合招投標條件的,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土地一級開發投資人;對市、區兩級政府通過招商引資引進的項目投資人,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可直接確定為土地一級開發投資人。

  (四)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同意后實施。

  項目實施方案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實施方式、資金籌集計劃、開發進度安排、成本預算、預期土地收益等。

  (五)簽訂協議。項目實施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轄區政府簽訂委托實施協議,或與轄區政府及土地一級開發投資人簽訂實施協議。

  協議內容包括:

  1.協議各方及各方的權利與義務;

  2.項目基本情況;

  3.開發內容;

  4.資金預算及支付方式;

  5.開發期限及實施進度;

  6.項目驗收;

  7.成本審定與結算;

  8.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

  9.其他事項。

  (六)開展工作。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統籌協調,強化監管,推進項目順利實施;轄區政府負責會同市土地儲備中心編制項目征收補償方案,報請市政府批準同意后,按期組織實施項目征收補償安置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土地一級開發投資人負責按時足額提供土地一級開發資金。

  (七)組織驗收。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完成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建設用地納入市土地儲備庫。

  第四章 土地一級開發資金與成本管理

  第十條 土地一級開發資金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聯審聯批,嚴格執行《包頭市本級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使用社會資金實施的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投資人,須交納不低于項目預算投入資金5%的履約保證金,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管理,項目驗收合格后退還。

  第十二條 使用土地儲備資金實施的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成本包括投入資金和財務費用。

  使用社會資金實施的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成本包括投入資金、財務費用、一級開發利潤及管理費。

  第十三條 投入資金使用范圍:

  (一)測繪、釘樁、勘界、規劃、評估、中介咨詢、公告、委托調查等前期費用;

  (二)國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補償、集體土地及地上物征收補償、建設用地報批涉及有關稅費等;

  (三)地上附著物拆除、渣土清運、圍墻施工、地下管網或其他地下構筑物的拆移等費用;

  (四)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費用;

  (五)土地一級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審計、工程監理、土地管護、法律服務、實施費等費用;

  (六)其他相關支出。

  第十四條 使用土地儲備資金的項目,財務費用按實際支出列支。

  使用社會資金的項目,財務費用按照實際使用天數(資金注入土地儲備賬戶之日至項目驗收合格之日加3個月,最長不超過兩年)及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率發生變化的,在新利率公布執行之日起開始執行新利率,調整前仍按原利率計算。

  第十五條 使用社會資金的項目,按時足額將土地一級開發資金注入土地儲備賬戶的,可按照審定的投入資金計提年化6%—8%的一級開發利潤。一級開發利潤計提比例可根據市場形勢、政策變化或項目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量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使用社會資金的項目,土地一級開發投資人可參與土地開發具體管理。在土地一級開發成本中按照審定的投入資金6%列支管理費。土地一級開發投資人參與項目全部土地競買的,在土地一級開發成本返還時,可將管理費全部返還土地一級開發投資人;參與部分土地競買的,管理費具體返還比例按照競得土地面積占項目全部土地面積比例計算。

  第十七條 使用土地儲備資金的項目,成本返還按照《包頭市本級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使用社會資金的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在土地供應、市財政部門返還項目成本后,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土地一級開發投資人結算。土地一級開發投資人參與土地競買的,在繳納競買保證金時結算土地一級開發成本。特殊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可在成本審定后6個月內,提前結算土地一級開發成本,土地供應后,由市財政部門返還市土地儲備中心。項目土地供應成交前結算的土地一級開發成本,由市土地儲備中心與項目轄區政府各承擔50%。

  第十九條 使用土地儲備資金的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市財政部門返還項目成本前發生的未計入審定成本的財務費用等應據實列支,分攤計入其他地塊成本。

  第二十條 項目土地一級開發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完成土地一級開發成本“三級審核”。轄區政府對土地一級開發成本進行初審,由市國土資源局、財政局、審計局組織進行成本復核,由市土地儲備管理委員會對項目成本進行審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石拐區、白云礦區、土右旗、達茂旗、固陽縣、稀土高新區的土地一級開發工作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4日止。原《包頭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包頭市土地一級開發暫行辦法的通知》(包府辦發〔2011〕1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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