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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三大亮點解析
8月24日,銀監會聯合工信部、公安部、網信辦等四部委正式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標志著政府對網貸行業的監管將正式展開,網貸平臺將從此開啟健康化、規范化的發展模式。
本次出臺的《暫行辦法》與去年年底下發的《征求意見稿》相比,對于貸款金額和網貸平臺信息中介的身份有了更為明確的界定。在監管的同時,也能夠看出政府對于網貸各利益方合法權益的積極保護。
堅守普惠金融本質
在《暫行辦法》中,業界最為關注的條款便是對貸款限額的具體規定,辦法明確指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20萬元,在不同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100萬元,在不同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暫行辦法》中的規定是對“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等問題進行了細化和明確。
此項規定對于相當一部分網貸機構而言,可謂深受影響,有可能將面臨整改淘汰的困境,然而慶幸的是,依然有少部分平臺始終堅持小額本質,不忘初心地穩步走在了行業前端。通過對國內領先平臺最新數據收集得知,人人友信集團旗下的小額信貸金融信息服務平臺友信,平均批核額度約為8萬元,謹遵小額分散的原則,降低了平臺承受的風險。在歐美國家,規范運營的網貸平臺,定位也均是小額信貸,因為現階段的云計算、大數據等互聯網技術在風險控制和信息搜集上也只能定位為小額融資需求。
從此項條款可以看出,此次《暫行辦法》下發的主要目標之一,就是希望通過規范和監管,網貸平臺能夠重拾普惠金融的初心。因為對于小額信貸行業而言,最初的定位就是要解決傳統金融機構中不能被覆蓋到的人群的投融資需求,包括個體經營者、個體消費者、小微企業、農民等傳統機構難以征信的群體。
明確監管紅線
除了明確規定小額貸款的金額外,《暫行辦法》中還再次明確了網貸平臺信息中介的身份,并將負面清單的內容擴至十三項。具體增加內容包括 “禁止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禁止發售的理財產品新增“金融產品募集資金”;禁止借款用途新增“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
為保證網貸平臺發揮信息中介作用,《暫行辦法》中還規定,在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或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據了解,友信在去年就已引進信手書電子簽名系統,通過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保障了交易的合法性以及信貸各方的權益,讓平臺安全和效率先行,真正走在行業前沿。
友信認為,在《暫行辦法》下發后,網貸機構不合規經營現象有望得到遏制,網貸機構將逐漸回歸信息中介的本質。在目前的網貸行業中,部分機構的業務已經偏離軌道,異化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違規放貸、設立資金池、期限拆分等行為。《暫行辦法》的出臺將整頓網貸行業違規行為,防范和化解網貸風險,提升公眾法律和風險意識,引導和促進網貸行業走上正軌,形成可持續的發展模式。
大棒與胡蘿卜共存
早在本周初,《暫行辦法》下發的傳聞便引起業界為之驚動,而24日銀監會新聞發布會的召開以及政策的正式出臺并不是靴子落地的結束,而是標志著政府支持創新金融發展的正式開始。值得注意的是,《暫行辦法》中關于一些日期的限定均有了一定放寬延長的改變,例如第十九條網貸中介機構為融資項目設定募集期,從原規定10天已延長為20天,以及關于機構終止業務發布公告的日期限定,也從5天增至10天,可以說這是政府大棒政策下的一股清流。
《暫行辦法》中還明確了網貸機構監管的“雙負責”體制安排,確定了中央與地方共同監管模式,還規定平臺的整改期為12個月,比《征求意見稿》規定的期限縮短了6個月,從中也可以看出整改形勢的緊迫以及政府監管的決心。
從目前外界的評論來看,《暫行辦法》對兩類網貸平臺的影響最大,一類是以“大額標的”為主要產品的平臺,另外一類是以“資產證券化”為主要業務模式的平臺,這兩類平臺都面臨著業務轉型或退出行業的選擇,這將勢必引起行業的新一輪強震,優勝劣汰不可避免。
對于《暫行辦法》的正式出臺,友信認為這正是一個行業轉變公眾認知的一個好機遇,也希望通過以身作則不斷推進行業的良性發展。成立五年來,友信一直堅持普惠金融的初心,合規合法穩健運營,于2012年正式加入中國小額信貸聯盟,并于2014年正式成為中國小額信貸機構聯席會理事單位。契合《暫行辦法》的基本精神,將行業自律和道德約束當作平臺真正的底線,得到了業界的高度認可。
《暫行辦法》的出臺無疑會對我國網貸行業的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從目前各方的反饋來看,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監管政策的正式出臺會對我國網貸行業,乃至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健康、規范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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