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如廁忘記工作遭解雇 員工起訴被法院駁回
事出皆有因。往往很多的事情都不是我們想發生的,只是由于一些原因導致我們不得已那樣做。但是凡事三思而后行,很多事情都是需要考慮法律后果的。近日,有這樣一則消息。
員工小周在一家化學產品制造公司工作多年,去年3月12日在值夜班時因如廁時間過長導致工作失職遭到公司解雇。他認為事出有因公司屬于違規開除,但是法院沒有支持他的.訴求。
當天,公司安排小周值夜班,負責看管液體物料轉移的機器。凌晨2時30分左右,小周突感肚子不舒服,在未關閉正在運行的機器又未通知其他同事幫忙看管的情況下離開工作場所去上廁所。直到3時30分左右,小周抽了根香煙后才從廁所回到車間,回來時發現其負責看管的機器有約10立方米的酶液溢出,給公司造成了近萬元經濟損失。公司遂以小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對周某作出了開除處理。小周認為,自己腸胃不舒服上廁所是生理反應,并非故意行為,因此公司不應解除勞動合同,故而起訴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太倉法院經審理認為,并非故意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小周值夜班時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況下即離開車間1小時之久,雖然先前是因腸胃不舒服去上廁所,但當時既未及時與其他同事聯系要求幫忙,也未根據公司流程及時匯報情況,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故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法院駁回了小周的訴請。
承辦法官解釋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部分工作中,需要值夜班的情況在所難免,在夜班時勞動者可能會出現各種意外情況。出現意外情況時,勞動者應當盡可能地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和流程去處理問題。在意外情況結束時勞動者也應立即回到工作崗位,而不能以意外情況拖延工作。否則,如果因自身失職,即使非主觀故意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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