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正式印發重慶市戶口遷移登記實施辦法的通知,這標志著《重慶市戶口遷移登記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臺。辦法規定,在我市購買成套商品住宅房屋且實際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此外,辦法對在五大功能區域,務工經商人員實施差異化落戶政策。
辦法規定,應屆專科以上和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在渝就業的,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對于本市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未就業的,戶口可在學校學生集體戶保留2年。2年后仍未就業的,應遷回原籍。
我市引進的專家、學者、留學回國人員以及在我市就業的專科或初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的先進個人、勞動模范,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受到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表彰并獲得優秀稱號的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辦法還規定,購買成套商品住宅房屋且實際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對錄用、調任、轉任公務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聘用、調動的在編工作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因高山生態扶貧、地質災害避險、水利建設等搬遷安置的本市籍居民,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同時,在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城鎮地區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本市籍居民,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五大功能區務工經商人員差異化落戶
●在都市功能核心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達到對應務工經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下同)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一)務工5年以上;(二)在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務工3年以上;(三)投資創業2年以上。
●在都市功能拓展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參加社會保險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一)務工3年以上;(二)在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務工2年以上;(三)戶口所在地屬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在都市功能拓展區務工的;(四)投資創業的。
●在城市發展新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參加社會保險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一)務工2年以上;(二)戶口所在地屬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在城市發展新區務工的;(三)投資創業的。
●在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達到對應務工經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一)務工3年以上;(二)在市級以上工業園區企業務工1年以上;(三)投資創業1年以上。
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內的居民在本功能區域內務工經商的,不受上述年限限制。
附表:重慶市戶口遷移登記實施辦法
重慶市戶口遷移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戶籍制度改革,調整規范我市戶口遷移政策,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戶口遷移登記遵循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原則,以經常居住地登記為基本形式,實行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制度。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戶口遷移登記適用本辦法,包括務工經商、直系親屬投靠、人才、學生和其他戶口遷移。
第二章 務工經商戶口遷移
第四條 務工經商戶口遷移,按照人口跟著產業走的戰略布局,實行五大功能區域差異化落戶政策。
第五條 在都市功能核心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達到對應務工經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下同)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務工5年以上;
(二)在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務工3年以上;
(三)投資創業2年以上。
第六條 在都市功能拓展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參加社會保險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務工3年以上;
(二)在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務工2年以上;
(三)戶口所在地屬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在都市功能拓展區務工的;
(四)投資創業的。
第七條 在城市發展新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參加社會保險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務工2年以上;
(二)戶口所在地屬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在城市發展新區務工的;
(三)投資創業的。
第八條 在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渝參加社會保險年限達到對應務工經商年限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年老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一)務工3年以上;
(二)在市級以上工業園區企業務工1年以上;
(三)投資創業1年以上。
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內的居民在本功能區域內務工經商的,不受上述年限限制。
第三章 直系親屬投靠戶口遷移
第九條 直系親屬投靠戶口遷移是指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戶口遷移。
第十條 夫妻投靠按自愿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現役軍人的配偶,可在軍人入伍前戶口所在地父母處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一條 未成年子女可自愿申請投靠父親或母親登記常住戶口。
本市籍成年子女與城鎮地區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請投靠父母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二條 年老父母可申請投靠成年子女登記常住戶口。退休人員以及本市籍居民投靠城鎮地區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齡限制。
第四章 人才戶口遷移
第十三條 我市引進的專家、學者、留學回國人員以及在我市就業的專科或初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四條 受到省(部)級以上表彰的先進個人、勞動模范,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十五條 受到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表彰并獲得優秀稱號的農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五章 學生戶口遷移
第十六條 學生戶口遷移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以及技工學校的學生入學、畢業、轉學、退學涉及的戶口遷移。
第十七條 新生入學時可自愿選擇將戶口遷往學校集體戶。
第十八條 應屆專科以上和本市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在渝就業的,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本市高等院校應屆畢業生未就業的,戶口可在學校學生集體戶保留2年。2年后仍未就業的,應遷回原籍。
第十九條 已在學校學生集體戶落戶的,轉學時戶口應遷往新就讀學校學生集體戶;退學時,戶口應遷回原籍。
第六章 其他戶口遷移
第二十條 購買成套商品住宅房屋且實際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一條 錄用、調任、轉任公務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聘用、調動的在編工作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二條 經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準,隨軍軍人家屬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三條 因高山生態扶貧、地質災害避險、水利建設等搬遷安置的本市籍居民,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四條 在戶口所在區縣(自治縣)城鎮地區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本市籍居民,可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人口統計以常住戶口登記地城鄉屬性為依據,登記在城鎮范圍內的人員統計為城鎮人口,登記在鄉村范圍內的人員統計為鄉村人口。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戶口遷移登記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更多相關文章:
5.
6.
7.
8.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