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管理規定》解讀說明
近日,市政府修訂并重新發布了《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非營業性客車額度(以下簡稱客車額度)拍賣管理制度作了進一步優化和完善,考慮到該制度是本市一項重要公共政策,市民群眾非常關心,為此就有關問題作如下政策解讀:
一、《規定》修訂的背景
近年來,隨著市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取得客車額度以便在中心城區通行的個性化需求不斷增長。同時,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和市民群眾對進一步優化本市客車額度拍賣管理制度也提出許多意見和建議。在遵循“依法合規、體現公平、提升效率、改善服務、加強管理”等原則的基礎上,市政府對《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訂。
二、新增個人參加客車額度拍賣的資格條件
(一)要求住所地在本市(《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包括兩類人員,一是本市戶籍人員;二是持本市居住證明,且自申請之日前已在本市連續繳納滿3年社會保險或者個人所得稅的人員。其中3年的具體計算方式是從申請參加拍賣之日起,往前推算連續3年。
(二)要求名下無車(《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包括兩種情形:一是未持有客車額度證明;二是未擁有使用客車額度注冊登記的`機動車。
(三)要求不存在相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規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二款),主要是指自申請參加拍賣之日前1年內不存在以下三種違法行為記錄:一是累積記分達到12分;二是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三是被處以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的行政處罰。
其中1年的具體計算方式是從申請參加拍賣之日起,往前推算連續1年。“累積計分達到12分”是指,在1年內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記分,且累加記分分值達到12分。該分值的累加不考慮記分周期屆滿記分清除等因素;“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被處以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的行政處罰”是指,在1年內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證屬實,且已作出相應次數或者種類的行政處罰決定。
三、申請參加拍賣的登記辦理流程
個人和單位申請參加拍賣前應當仔細閱知《規定》中規定的資格條件以及違反承諾應當承擔的后果。具體登記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四個階段:
(一)申請參拍(《規定》第九條)。個人和單位可以通過指定網站或者定點辦事窗口申請參加客車額度拍賣,并如實填寫承諾書,對自身具備參加拍賣資格、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產生的相關責任等內容作出確認。
(二)信息核實(《規定》第十條)。相關部門歸集申請后,會同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稅務等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信息核實工作。
(三)結果查詢(《規定》第十一條)。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上查詢本人信息核實的進度和結果。
(四)異議復核(《規定》第十二條)。申請人對核實結果存在異議的,可以向相關部門提交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結果將及時反饋申請人。復核后符合參加拍賣條件的,給予辦理相關手續。
四、額度證明有效期
原《規定》的客車額度證明有效期為6個月,考慮到不少市民選車、訂車到提車的周期較長,此次修訂在《規定》第十八條第三款中將客車額度證明有效期從6個月延長至1年;同時在《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中明確,在用客車額度證明材料有效期也同步調整為1年。有效期內可以憑客車額度證明辦理機動車登記相關手續。
五、違反承諾應當承擔的后果
在《規定》第二十六條中明確,對提供虛假信息、材料,偽造、變造額度證明材料的,取消其參加拍賣資格、收回已取得的額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發生前述情形的,3年內不再受理其參加拍賣申請,相關信息納入本市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六、其他限制條件
根據不同情況,在原有的“個人和單位客車額度自啟用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的基礎上,在《規定》中又新增了一些限制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一是在《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明確,在用客車額度在父母子女、配偶之間流轉的,流入方應當符合《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參加拍賣主體資格條件,且流出方3年內不得申請參加拍賣;
二是在《規定》第二十五條第四款明確,在用客車額度持有人將客車額度委托拍賣后,3年內不得申請參加拍賣。
七、已經持有效標書的情況
《規定》發布前已經取得標書且標書尚在有效期內的競買人可以繼續參加拍賣;標書有效期屆滿后,按《規定》執行。
八、關于《規定》的實施時間
《規定》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自2016年7月19日起施行,但自發布之日起辦理個人客車額度拍賣登記和在用客車額度直接流轉手續的執行《規定》,并按照新的資格條件進行信息核實和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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