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鼓勵譙城區農民退出宅基地進城購房實施辦法(試行)》
亳政辦秘﹝2016﹞113號
亳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
印發《鼓勵譙城區農民退出宅基地進城購房
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譙城區農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
《鼓勵譙城區農民退出宅基地進城購房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6月16日
鼓勵譙城區農民退出宅基地進城購房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化市本級和譙城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鼓勵譙城區農民退宅進城購房,依據《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12個部門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5﹞105號)、《安徽省國土資源廳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國土資﹝2016﹞4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譙城區農民退宅進城購房是指市本級和譙城區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儲備庫項目實施范圍內所涉及的農戶自愿退出宅基地進城購房。
第三條 農民退宅進城購房所買的房屋應是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依法批準建設和銷售的新建商品住房。
第四條 農民退宅進城購房由財政給與補助;補助資金從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資金中列支;市本級項目由市財政給予補助,區級項目由譙城區財政給予補助。
第五條 按照增減掛鉤項目每節約1畝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按4萬元標準補助農民退宅進城購房,具體以每戶實際節約面積據實結算。
第六條 農民退宅進城購房遵循自愿的原則,由退宅農民提出申請。
第七條 退宅進城購房農戶憑本人有效證件經所在村民小組同意后,與所在村委會簽訂退宅進城購房協議,并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初核。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農民退宅進城購房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并上報譙城區政府審批(審核)。
第九條 屬于區級項目補助資金由譙城區政府在10個工作日內審批;屬于市級項目補助資金由譙城區政府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條 退宅農民進城購房資金以購房票形式發放(以下簡稱“房票”),“房票”由譙城區政府負責制作。退宅農民進城購房時可用“房票”沖抵現金。房地產開發企業憑“房票”與財政部門進行資金結算。
第十一條 退宅進城購房農戶要按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實施方案完成拆遷,并退出全部宅基地后,到鄉鎮人民政府領取“房票”。
第十二條 “房票”有效期一年,自退宅農民領取“房票”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第十三條 各級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密切配合。對因工作不力互相推諉造成補助不能及時兌現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發現弄虛作假冒領補助資金的,由退宅農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追回補助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農民退宅進城后,原承包經營的耕地和宅基地復墾的新增耕地(除調劑更換建新區所占面積外)承包經營權仍予保留,現有附著在農民戶籍上的各種合法權益不受影響。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試行期限暫定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