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發生勞務糾紛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退休人員發生勞務糾紛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顧老伯退休后到一家公司幫著做行政工作,不久前因與公司負責人發生爭執而離開公司。顧老伯以公司沒有提前30天通知他解除勞動關系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他一個月工資的“代通金”及合同剩余9個月的工資損失共計2萬元。日前,長寧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顧老伯的訴訟請求。
退休人員發生勞務糾紛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顧老伯于2005年退休。2008年5月,顧老伯到被告公司從事行政工作,雙方陸續簽訂過幾份勞動合同。去年8月31日,顧老伯與公司負責人因為工作上的事發生爭執,顧老伯隨即辦理移交手續離開公司。今年3月,顧老伯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他一個月工資的“代通金”及合同剩余9個月的工資損失共計2萬元。顧老伯認為,他是遭到公司負責人的口頭辭退才離開公司的,公司應當給予賠償。而公司方面則表示,爭執發生后顧老伯隨即自行離職,公司并沒有辭退他,不同意他的訴訟請求。
法庭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本案原、被告之間的`糾紛不適用以勞動合同法調整。本案原告是領取退休金的人員,應當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同時,顧老伯認為自己被公司口頭辭退,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說法。因此,顧老伯要求被告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替代通知期工資2000元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法庭不予支持。而2012年8月31日之后,顧老伯沒有再去公司上班,他要求被告賠償之后9個月的工資損失1.8萬元的訴訟請求,也就缺乏事實根據,法庭也不予支持。
據悉,顧老伯不服一審判決,已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
退休人員的勞務糾紛適用于勞動合同法嗎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退休人員的勞務糾紛適用于勞動合同法嗎
不適用。
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準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與聘用單位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通過人事或勞動爭議渠道解決。
發生勞動爭議該找誰管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處理,也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工資待遇爭議,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解除協議的爭議,可以依一般民事爭議處理。
離退休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遭受傷害事故而發生的損害賠償爭議,應當作為普通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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