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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HR不可不知的政策法規
“北京HR應該知道的知識”:
1、 北京市招工政策:特別是招工備案及調檔手續;
2、 北京市工資政策:特別是對最低工資、加班工資、病假工資政策;
3、 北京市各單位用工的工時政策。
4、 關于職工工傷理賠處理;
5、 關于職工醫療期問題:
6、 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
7、 北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管理和支取規定。
分解:
1、 北京市招工政策:特別是招工備案及調檔手續;
招工,對我來說一個艱難的名詞,呵呵。
查到一個《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市屬工業企業部分原技校畢業生招工農轉非工作的通知》1999-06-24 頒布。(全文附在后面了。)
招工備案:
根據原《北京市勞動局關于印發招聘職工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勞就發<1996>184號)文件精神,辦理招工備案手續按以下規定:
(一)用人單位辦理招工備案手續時,應出示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證明。按招用人員類別還應持下列材料:
1、招用城鎮失業人員的,應持《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及簽定勞動合同。
2、招用城鎮人員的檔案在原畢業學校的,應持本人戶口本、畢業證書及簽定勞動合同書。
(二)按要求填寫《招聘職工花名冊》和《北京市城鎮人員就業登記卡》、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三)以上經工作人員審核合格后,履行下列程序:
1、由工作人員在《招聘職工花名冊》上加蓋《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城鎮招工專用章》,然后由用人單位持此花名冊到招用人員檔案所在街道或學校提
取檔案。
2、提取檔案時,由檔案所在街道或學校在《招聘職工花名冊》上加蓋公章及簽定勞動合同書。再經本中心審核無誤后,在《北京市城鎮人員就業登記卡》上加蓋《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城鎮招工專用章》。
(四)《北京市城鎮人員就業登記卡》作為勞動者就業經歷的憑證,由用人單位或委托存檔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存入本人檔案
調檔手續:
在京工作的外地人員憑現工作單位出具的聘任合同書和有效證件到中心辦理調檔手續,由本人攜帶中心開具的商調函到人事檔案所在部門辦理調檔。外地人員存檔管理費每月20元,調檔時不再收取任何手續費。
2、 北京市工資政策:特別是對最低工資、加班工資、病假工資政策;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北京市政府令第[142]號 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全文附后)
不過仔細看看,有很多地方還是有更改的。具體大家可以查詢一下。主要是08年新出的《勞動合同法》《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有了一些更改。比如說,新出了一個“計薪天數”,還有違約金的計算等等。
最低工資,北京市是每年7月1日變更。目前用的數據是730元。
加班工資,上一篇文章也有涉及。實際工作時間與“月工作天數”相比較。
病假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約定支付,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的80%。
3、 北京市各單位用工的工時政策。
《北京市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辦法》
工時制度有三種:標準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特殊工時制。
企業應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
企業確因生產經營特點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經申報、批準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者不定時工作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適用于從事下列工種或者崗位的人員:
(一)因工作性質需連續作業的;
(二)生產經營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
(三)受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
(四)因職工家庭距工作地點較遠,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
(五)實行輪班作業的;
(六)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分別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對于從事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工作的職工,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職工工資報酬。企業延長工作時間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計算周期不得超過本人勞動合同尚未履行的時間。如果企業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計算周期尚未結束的,對職工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企業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因企業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時間不固定,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彈性工時制度。
不定時工作制適用于從事下列工種或者崗位的人員:
(一)高級管理人員;
(二)外勤、推銷人員 ;
(三)長途運輸人員;
(四)長駐外埠的人員;
(五)非生產性值班人員;
(六)可以自主決定工作、休息時間的特殊工作崗位的其他人員。
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企業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職工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保障職工休息權力。
4、 關于職工工傷理賠處理;
工傷保險理賠支付規定:
1、 輕傷:醫療費3000元以下,由社保機構支付;3000元-8000元的社保機構和原單位各報銷50%;超出8000元以上原單位負擔。
2、 傷殘鑒定1-10級的:社保機構發給一次性補償金,其標準為:
傷殘鑒定5-10級,分別為11、10、9、8、7、6個月工資;
傷殘鑒定1-4級,分別為18、16、14、12個月工資。
3、 傷殘鑒定1-4級的: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為工資的90%、85%、80%、75%計發;屬1-3級增發護理費,標準為50%、40%、30%的工資計發。
4、 死亡的一次性補助金60個月工資(領取對象及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喪葬補助費6個月工資補發。死者供養親屬按月領取撫恤金,供養一人的按工資50%發給,供養二人的按80%發給,供養三個及以上的按100%發給。
以上所稱支付的工資標準,均按當地參保職工上一年度月人均繳費工資額為準計發。
5、 關于職工醫療期問題:
目前,國家對于醫療期工資的法規、制度依據主要有三個:一個是《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福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二個是《勞動法》若干意見第五十九條,第三個是本省《工資支付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各企業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擬定醫療期工資。(回頭找前兩個文件)
員工患乙肝或其他傳染病,需要為員工進行治療,治療費用可走醫保處理。員工在醫療期滿后,可根據單位性質的不同(國有、非國有),經雙方協議后,辦理病退或終止勞動合同。
6、 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
很明顯,參看《勞動合同法》
7、 北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管理和支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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