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的標準
一、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的計算標準
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的計算標準應當以受損壞的財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例如:陳某為某村果農,一天他開的農用三輪車與一輛吉普車發生碰撞,陳某的三輪車被撞翻,果全部被撞爛,已無出售的可能。經交管部門調查裁定,吉普車對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經相關技術部門鑒定,陳某的三輪車恢復至正常行駛的修理費為500元,其果的估價為200元,這樣,陳某在這場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財產損失實際上為700元,陳某可就該項直接財產的損失向事故責任人要求賠償。
二、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的含義
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是指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而不能修復的,以及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上述直接的財產損失折價進行賠償。
三、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的依據
《民法通則》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除因遭受人身傷害可獲得必要的賠償外,還可因其直接的財產損失而要求賠償。根據民法通則第117條的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可見,財產受到損害,應當先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可以賠償損失。同樣,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的,首要的救濟應當是恢復原狀,惟有恢復原狀不能時,采用折價賠償的方式予以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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