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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頂崗實習三方責任協議書2016
甲方(實習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實習學生):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學院系部):___________________
為貫徹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16]16號)“高等職業院校要保證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時間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 的文件精神,積極探索創新高端技能型人才培養模式,增強學生的專業技能,經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就赴甲方頂崗實習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期共同信守。
實習時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一、甲方職責和義務
1.甲方應提供實習場地和設備,包括生產、工程或辦公的場地及相關條件。
2.甲方為乙方提供生產性實習崗位時,需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期間乙方發生人身安全問題依據《勞動法》由甲方負責,其余時間責任自負。
3.甲方根據乙方實習崗位實際情況,按國家規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4. 甲方按照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以內部員工的要求對乙方頂崗實習進行管理,并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5.乙方實習期間,若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不服從安排,甲方應及時通知丙方,共同協商解決辦法。
6.頂崗實習結束后,根據乙方的具體表現進行考核和評定,并簽署鑒定意見,以作為考核乙方實習效果的依據。
7.對頂崗實習期間表現符合甲方要求的學生,甲方承諾由事先約定的用人單位于2012年4月20日前跟乙方網上簽約或者簽訂正式書面就業協議(省人社廳式樣)。
8.如果乙方實習期間沒有不稱職的的表現,頂崗實習期滿甲方承諾由事先約定的用人單位跟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免除試用期。
二、乙方職責和義務
1.實習前,乙方要簽訂安全實習保證書,保證在實習期間不違紀。
2.頂崗實習期間遵紀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增強自我安全保護意識。
3.乙方應定期向校內指導教師、輔導員(或班主任)匯報自己的情況,及時了解學校教學情況及其他方面的工作安排。
4.乙方在實習期間應堅持自學學校的相關課程,丙方應按業余教育方式提供相應輔導。乙方必須參加學期末的課程考試,若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時參加考試,需持甲方證明提前申請緩考。甲方應為乙方的學習和考試提供方便。
5.實習期滿,乙方須寫出書面總結和實習報告交丙方檢查和保存。
三、丙方職責和義務
1.與甲方一起做好頂崗實習學生的思想教育和指導工作。
2.與甲方一起做好對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考核鑒定工作,對其實習期間的表現作出實習鑒定。
3.對在頂崗實習過程中違反《頂崗實習協議書》規定、擅自離開實習單位的學生,丙方將按學校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本協議一經簽訂,甲、乙、丙三方須共同遵守。其他未盡事宜,由三方協商解決。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聯系電話:
電子郵箱:
聯系電話: 家長(簽名):
電子郵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蓋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擴展閱讀】
畢業實習與勞動就業的法律界定
1.1 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的法律關系
1.1.1 雙方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勞動就業是具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公民,符合法定的就業年齡、通過自身的勞動獲得一定勞動報酬的一種法律制度。勞動關系兼有平等性和隸屬性的特征,勞動者擁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大學生在畢業實習期間雖然為實習單位提供了一定的勞動工作,但是,根據我國《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本規定明確了勞動者應當承擔的各項勞動任務和義務,而尚未畢業離校的大學生其身份是學生,主要任務是完成學業,只能課余時間去單位實習,其人身屬性為所在院校的學生而不是實習單位的員工,不可能像用人單位的勞動者一樣全面遵守實習單位包括出勤、考勤、考核在內的各項規章制度,也不可能承擔用人單位一個完整的勞動過程。同時,實習單位也不可能象對待一個正式員工那樣給實習學生安排完整的工作任務。實習學生不具有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所以,從權利和義務一致的規則來看,畢業實習期間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沒有建立勞動合同關系。
1.1.2 雙方建立了勞務合同關系。
一般來講,大部分學生在實習單位僅僅是一些簡單了解的見習活動,沒有固定和正式的工作崗位及工作內容,一般也不創造社會財富。但是,很多實習生常會通過自己的努力為實習單位創造有價值的勞務活動,例如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實習生為人才中介公司做一些電話營銷的工作、計算機專業的實習生為實習單位做一些軟件編程之類的工作。這意味著實習生為實習單位提供了勞務,實習單位可以根據約定向實習生提供勞務報酬,雙方即產生了勞務關系。但是,勞務關系不等同于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另一方將其用于同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是被勞動法律規范所規定和確認的權利義務捆綁在一起的,其勞動權利和義務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實現。勞務關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來規范和調整,勞動關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及政策來規范和調整。根據有關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實習生不能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以及終止勞務關系時的法定補償金等權利和義務。所以,從法律關系類別來看,畢業實習期間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只能是勞務合同關系,而不是勞動合同關系。
1.2實習生不享有勞動者的法定權利
1.2.1 不享有最低工資待遇權利。
最低工資待遇是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的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否則視為違法,并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有關規定,勤工儉學從事有收入工作的學生不實行最低工資制度。實踐中,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常就勞務補貼、勞動安全等事項于事前進行協商約定。實習單位只有對于有約定的勞務補貼才產生法定的給付義務,但這也只是民法意義上的、由雙方自由協商的勞務費,而非勞動法意義上的、有最低工資下線保護的工資報酬。如無雙方約定,實習單位無須依法支付實習學生有最低工資下線保護的勞動報酬的法定義務,實習學生也不享有要求實習單位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報酬的法定權利。
1.2.2 不享有經濟補償待遇權利。
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當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符合支付經濟補償金條件時,勞動者依法享有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的權利,這也是用人單位和諧社會關系應盡的社會義務。而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并未建立勞動關系,民事勞務關系中也無關于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因此,實習單位與實習學生解約時,實習單位不承擔支付實習學生解約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義務。
1.2.3 不享有雙倍工資等賠償權利。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在建立勞動關系滿一個月以后,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勞動者雙倍工資的賠償責任。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以經濟補償金為基數依法承擔雙倍賠償的法定責任。諸如此類法定責任,均以雙方建立勞動法意義的勞動關系為前提。因為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并非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所以,實習學生不享有要求實習單位前述“雙倍”賠償等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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