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蕪湖醫保協議管理辦法解讀
昨日獲悉,為提高醫保定點機構的管理服務水平和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滿足參保人員的需求,市人社局按照有關規定,結合蕪湖實際,制定了《基本醫療保險協議管理暫行辦法》。今后,對定點醫藥機構的管理將有更強的可操作性。
新規的出臺,取消了市、縣級人社行政部門關于定點機構的行政審批事項,取而代之以全面的協議化管理,實現簡政放權、優化服務,并建立了醫療服務價格談判機制,確保基金運行安全。而協議內容,約定了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具體涉及醫藥機構的申請、評估、談判等。
市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新規進一步明確了江城協議醫藥機構的準入和退出機制。按照“布局合理、雙向選擇”的.原則,各類醫藥機構均可自愿向經辦方提出申請,但要具備相應的條件。
舉例來說,申請協議醫療機構不僅要取得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還應具備與級別相適應的規模、功能和技術隊伍;主營業務項目80%以上屬于醫保范圍;實行電子病歷和藥品、耗材“進銷存”系統管理,愿意接受管理部門的網絡實時監控。
而申請協議零售藥店則需要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開業三年內未因嚴重違法違規受過處罰;具備24小時供應醫保用藥的能力,醫保條目的備藥率達85%以上,非處方藥備藥率達95%以上等。
對符合條件的藥店,醫保經辦機構將原先的一年一次改為一年兩次,3月和9月集中組織人員實地驗收;而對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則組織第三方進行評估,具體的評估人員由相關專家、參保單位代表、經辦機構代表、政府部門代表、醫療行業代表等組成,且不少于7人,各類人員組成保持均衡。只有評估分數達到80分及以上的,方為合格,可獲簽協議。
協議期限分短期(按年度)和長期(2-4年)兩種,到期后雙方可續簽。逾期未續簽的,期間發生的醫藥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同時,協議機構的名稱、賬戶、法定代表人、地址、診療科目等內容發生變更時,也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向醫保機構備案。
有準入自然有退出。據悉,協議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的,將直接解約,對已撥付的違規費用全額追回,且同一法人或合伙人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具體包括被相關部門撤銷、吊銷或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證件過期失效,仍繼續經營的。
簽約完成后,如果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基金支出的,人社部門將嚴懲不貸。構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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