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沈陽職工退休醫保繳費年限新規定
下月起,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時,在沈最低實際繳費年限將發生調整,采取每年遞增1年的方式由5年逐步調整為15年。至2025年1月1日,辦理退休的城鎮職工參保人在沈最低實際繳費年限為15年。
按照《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沈陽市財政局關于調整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實際繳費年限的通知》(沈人社發〔2016〕17號)文件規定,自2016年4月起將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最低實際繳費年限采取每年遞增1年的方式由5年逐步調整為15年。
具體執行辦法是:
2016年3月31日前辦理養老保險退休審批的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其醫療保險最低實際繳費年限應滿5年;
201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辦理養老保險退休審批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最低實際繳費年限調整為6年;
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辦理養老保險退休審批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最低實際繳費年限調整為7年;
以此類推,至2025年1月1日,醫療保險的最低實際繳費年限調整為15年。
依照現規定,沈陽市參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最低繳費年限為滿25年,且在沈陽市實際繳費年限不得低于5年。本次通過過渡調整,將在沈陽市實際繳費年限不得低于5年這項,過渡到15年。同時,參保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滿25年的規定不變。據統計,截至2015年末,沈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 351.4萬人。2015年全年基金收入1139623萬元,基金支出1067100萬元,結余72523萬元。參保職工醫療待遇按時、足額支付。近年來,沈陽市城鎮職工的參保率不斷提高,參保人數增加,沈陽又為一個人口凈流入城市,平均每年人口凈增長在30萬左右,本次最低繳費年限調整,也是為了保障醫保基金的充足供給,給參保人退休后更多的保障。
【答疑】
1、為什么要上調在沈最低實際繳費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沈陽市這一規定年限為25年,未達到需補齊后退休。但由于醫療保險目前還是省級或市級統籌,不少省會城市都會出現此前并未在該地區繳費,在臨近退休的5到10年來到該地區參保的情況,雖個人賬戶可以實現異地轉移,整體的參保年限可累計,但在該地區的實際繳費年限并不長,參保人在退休后該地區需要為其提供一系列的醫療保障,醫保基金負擔較重。
因此,才會上調在退休地的'參保最低年限。此前,全國已有多個城市將退休地的最低實際繳費年限進行了上調,如長春規定,城鎮職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辦理醫療保險身份變更,轉為退休人員時,需同時滿足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和實際繳費年限最低為15年的規定。長沙規定,累計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本省實際繳費年限不低于10年,退休時才可享受醫保待遇。
2、從外地轉移醫保是否可算為最低年限?
城鎮職工參保時單位繳費8%,個人繳費2%,單位繳費絕大部分進入統籌基金的大盤子,個人繳費進入個人賬戶中。當參保人退休前轉移異地醫保時,僅轉移了個人賬戶中的余額,不能轉移統籌基金的部分。因此,轉移后繳費年限可合并,但不可計入退休地的最低繳費年限中。
3、未達到最低年限怎么辦?
從今年4月起,每年的最低繳費年限將逐年遞增,至2025年1月1日后,退休后享受待遇的條件就將調整為,參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最低繳費年限為滿25 年,且在沈陽市實際繳費年限不得低于15年。按照現規定,繳足最低年限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應當繼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繳足最低年限的,須以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8%比例一次性繳足基本醫療保險費,其費用全部納入統籌基金。
4、一次性補足全部由個人繳納嗎?
按照現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未繳滿最低年限的須按照8%的比例一次性補足,這8%全部由個人承擔還是用人單位也需要承擔?工作人員指出,如參保人在該單位期間,單位完全按照法律規定為參保人繳納了醫療保險,參保人就需要自己承擔補足部分。如用人單位并未按要求為參保人繳納保險,參保人就需要在掌握勞動合同等材料的情況下,要求用人單位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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