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江蘇進城落戶農民醫保待遇及關系轉移接續新政策
省人社、發改、財政與衛計委四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關于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系轉移接續工作辦法通知的通知》,“通知”要求從2016年1月1日起,把進城落戶的農民納入到城鎮基本醫保制度體系。
“通知”明確,進城落戶農民及流動就業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參加或接續職工醫保并按轉入地規定繳費的,享受參保地職工醫保待遇;進城落戶農民辦理城鎮(城鄉)居民醫保參保手續后納入落戶地城鎮(城鄉)居民醫保范圍,并按規定享受城鎮(城鄉)居民醫保待遇。各種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重復享受。
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或男未滿50周歲、女未滿40周歲流動到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轉移保險時攜帶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醫療保險證、卡前往轉出地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然后將參保繳費憑證帶至轉入地(揚州)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按照相關規定享受職工醫保待遇。
對于參加居民醫保的進城農民工來說,符合參保對象的都可按照規定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于每年的`4月1日至6月10日之間到戶籍所屬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填寫登記表,區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后,將信息錄入數據庫。參保居民于6月20日前持身份證(或戶口簿)到江蘇銀行揚州分行營業網點繳費。繳費一個月后,持本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到所屬區社保經辦機構領取社會保障卡。繳費到賬的參保居民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按照規定享受居民醫保待遇。
對于辭職離開揚州的農民工,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男未滿50周歲、女未滿40周歲流動到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轉移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時攜帶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醫療保險證、卡前往轉出地(揚州)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參保繳費憑證,然后將參保繳費憑證帶至轉入地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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