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重慶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解讀
10月30日,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召開《重慶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新修訂的《條例》放寬了社會辦醫的準入條件,縮短了審批時限,同時也相應強化了監督管理。《條例》將于11月1日正式實施。
重慶市人大教科文衛委主任委員蘭運華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今年8月1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慶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新《條例》的實施,將增加醫療機構數量,切實解決看病難,看病貴等問題。
放寬社會辦醫準入條件 港澳可設獨資醫療機構
蘭運華表示,《條例》明確了:“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引導社會資本直接投向資源稀缺及滿足多元需求服務領域,優先支持舉辦非營利性醫療結構。”
據悉,2014年6月底,我市共有民營醫療機構9685個,占全市醫療機構總數的54.3%;民營醫院257個,占醫院總數47.6%。民營醫院床位數達 19846張,占醫院總床位數19.5%。但民營醫療機構還存在數量多、規模小、人才缺乏、服務能力不強、監管不到位等問題。為此新修訂《條例》明確提出要加大社會辦醫的政策支持力度。
“鼓勵在全市范圍內開設三級綜合醫院,二級以上專科醫院、中醫醫療機構、康復醫院、護理院,個體診所。”重慶市衛計委副主任王衛介紹,社會資本舉辦上述醫療機構,只要符合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的,均應進行審批。“相較以前,社會辦醫將不受規劃數量限制。”王衛表示。
同時,鼓勵社會力量舉辦醫學檢驗中心、影像中心、病理中心等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積極推進檢驗檢測結果互認;允許國(境)外醫療機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立醫療機構,合理設定境外資本的股權比例;允許香港、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我市設立獨資醫療機構。
王衛還提到,落實社會辦醫的扶持政策。例如,放寬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在國家總量控制范圍內,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非公立醫療機構,對社會辦醫實行財稅優惠政策等。同時放開醫療服務價格,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所有醫療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其中營利性醫療機構,可自行設定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鼓勵公立醫院的高級職稱醫生到非公立醫療機構開展多點執業等。
“對具備相應資質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批準,不得設置法律法規規范以外的歧視性限制條件。”王衛說,按照《條例》規定,對非公立醫療機構下放審批權限,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嚴禁對非公立醫療機構亂攤派、亂檢查、亂罰款。”
“政府鼓勵社會資本辦醫,對公立醫院來說并不是單純加大競爭的關系,而是對公立醫院改革有很大的促進作用。”重慶市腫瘤醫院院長周琦表示。
“新《條例》突破了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剛性規定,有利于民營醫院的大力發展,從而在重慶形成民營醫院和公立醫院的良性競爭,有利于醫療事業的發展。”重慶醫科大學附一院黨委書記許平表示。
推進公立醫院改革 增加床位審批暫停
“在支持社會資本辦醫的`同時,我市也積極推進公立醫院的改革。”王衛提到,通過改革,到2015年,初步建立起公立醫院科學的管理體制、可持續補償機制和規范的藥品供應保障、醫療保障、人事薪酬、分級診療和監督管理制度等。
王衛還表示,目前,重慶市正根據醫院建設現狀、貸款比例和當地衛生資源配置情況,采取援建一批,調減一批,續建一批的辦法,對在建和擬建項目進行分類處置。全市暫停了公立醫院增加床位的審批,為社會資本辦醫留足空間。
明確禁止醫務人員收受紅包 違反將負法律責任
據了解,新《條例》增加了醫務人員不得收受紅包、醫療機構不得出具虛假醫學證明、不得泄露病人隱私、不得采取不正當手段,欺騙、誤導、招攬患者就醫等八項在具體執業活動中的禁止性行為。
在設定法律責任方面,新《條例》新增醫療機構在校驗期有違法行為、醫療機構違反相關公示義務和不按規定使用標識、標牌,不按規定開展義診活動,醫務人員收受 “紅包”、醫療機構使用非醫務人員從事醫療技術活動等方面的法律責任。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違法行為的,將受到罰款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處罰。
醫療機構定期評分 不良執業記錄將被曝光
新《條例》也強化了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從政府、主管部門、醫療機構三個方面明確了各自相應的監管責任,加強了社會監督、行業監督的力度。王衛表示,市衛計委將加強醫療機構監督執法工作,及時查處過度醫療、違規執業、虛假宣傳等行為。建立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制度,對醫療機構的不良執業行為進行記錄和評分。
《條例》規定:“市、區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制度,對醫療機構的不良執業行為進行記錄和評分,并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機構記錄和評分結果。”
《條例》也提到,為加強社會監督,各級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并對相關投訴及時反饋。各醫療機構也應當設立投訴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并在明顯處所公布投訴管理部門、地點、接待時間及其聯系方式。
審批時限壓縮近一半 下放審批權限到區縣衛生部門
《條例》還對市和區縣(自治縣)衛生部門設置審批權限進行了調整,進一步下放了設置審批權。
具體來說,將499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院;299張床位以下的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99張床位以下的專科醫院、民族醫院、療養院和康復醫院全部下放區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審批,以充分發揮區縣(自治縣)衛生部門的管理職能,并方便群眾辦事。
同時,《條例》大幅壓縮了審批時限,將變更《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核準時間由20日壓縮至10個工作日,將原核發《醫療機構許可證》時限由45日壓縮至20個工作日。
據悉,《重慶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將于11月1日起正式實施。
附:立法關鍵節點
2012年10—12月,申報市人大常委會2013年立法計劃審議項目時,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市政府法制辦、市衛生局經論證研討,一致同意對原條例進行全面修訂,而不是僅僅修改審批權限。
2013年3月,修訂案列入市人大常委會2013年立法計劃審議項目,正式啟動。
2014年7月30日,市四屆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表決稿。
2014年8月1日,表決稿獲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全體會議通過。表決稿對政府在社會辦醫中的總體職責作了修改,并對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整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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