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社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16元旦實施
新修訂的《無錫市社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社會醫療機構是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多層次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重要力量。據統計,截至2014年底,全市共有社會醫療機構831家,占全市醫療機構總數的39.6%;床位數5041張,占總數的14.4%;總資產 15.98億元,占總數的7.5%。全市社會醫療機構有執業(助理)醫師2923人、注冊護士2866人,分別占全市的18.79%和16.04%;年診療人次603.8萬人次、業務收入17.91億元,分別占全市的12.9%、8.87%。
根據國家標準,社會醫療機構的床位數和門(急)診服務量的占比,要達到總數的20%,而目前無錫市的這兩個數據僅為14%和13%不到,遠遠沒有達到標準。這意味著無錫市的社會醫療機構存在小而散、力量較弱、層次較低的局面,尚不能滿足群眾多元化的醫療服務需求。對《條例》及時進行修改和完善,就是為了促進社會醫療機構健康發展,適應當前衛生事業改革發展新形勢。
修改《條例》,主要是為了消除阻礙社會醫療機構發展的政策障礙,讓社會醫療機構在準入和執業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一視同仁、同等待遇。比如,在原《條例》規定“設置社會醫療機構必須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在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明確的總量和結構范圍內,社會醫療機構設置的具體數量、地點不受限制”。同時下放審批權限,將原《條例》規定由“市、不設區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設置審批”,修改為:“社會醫療機構由市、不設區的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設置審批,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此外,還強調了規劃的作用,《條例》中增加一條規定:“市、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醫療機構發展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并按照規定比例為社會醫療機構預留資源配置空間。”
《條例》從五方面扶持發展。《條例》在修改中,專門增設了一章,突出對社會醫療機構的.扶持與保障。主要內容包括:明確資金支持,規定符合條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社會醫療機構,其專科建設、設備購置、人才隊伍建設納入財政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在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社會醫療機構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的,按照規定獲得政府補償;明確醫保定點政策支持,明確社會醫療機構符合醫保定點相關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其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救助、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定點服務范圍,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稅費優惠,對非營利性社會醫療機構在稅收、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價格等方面,規定了一系列優惠措施;明確人才培養支持,在社會醫療機構人才引進、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全科醫生培養、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新技術技能培訓,以及醫務人員合理流動等方面,明確了相關的扶持措施。值得關注的是,為了充分利用醫療資源,提高社會醫療機構醫療水平,《條例》對公立醫療機構的執業醫師到社會醫療機構開展多點執業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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