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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醫保個人醫療帳戶如何建立
一、個人醫療帳戶的建立和啟用
(一)《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前已經參加本市城鎮企業職工住院醫療保險、門診急診部分項目醫療保險和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保險的職工,以及享受公費醫療的職工,自《醫療保險辦法》實施之月起由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直接為其建立個人醫療帳戶,并在領取醫療保險憑證后可啟用個人醫療帳戶。
(二)《醫療保險辦法》實施后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附加醫療保險費(以下簡稱醫療保險費)的當月,由市醫保中心為其建立個人醫療帳戶,并在個人醫療帳戶建立的次月,在領取醫療保險憑證后可啟用個人醫療帳戶。
二、個人醫療帳戶的使用
職工可根據《醫療保險辦法》的規定,使用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住院、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家庭病床和門診大病中應由個人自負的醫療費用,以及至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的費用。
三、個人醫療帳戶的注銷
(一)職工死亡或者在職時出國(出境)定居且注銷本市戶籍的,其個人醫療帳戶自即日起注銷。
(二)個人醫療帳戶的注銷由市醫保中心負責辦理。
(三)個人醫療帳戶注銷后,由區、縣醫療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醫保辦)對個人醫療帳戶剩余資金進行清算,可按注銷個人醫療帳戶之月至所在醫保年度末的實際月數,扣除當年已經計入的資金。清算后的剩余資金以現金形式發還個人。
四、個人醫療帳戶的轉移
(一)在職職工勞動(工作)關系在參加本市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間轉移的,由市醫保中心根據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告知的繳費轉移信息,直接為職工辦理個人醫療帳戶有關變更手續。
(二)在職職工勞動(工作)關系由外省市轉入本市的,由本人持有關證明向區縣醫保辦提出申請,在其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當月,由市醫保中心為其辦理個人醫療帳戶轉入或者建立手續。
(三)在職職工勞動(工作)關系由本市轉移至外省市的,由本人持有關證明向區縣醫保辦提出申請,在市醫保中心為其辦理個人醫療帳戶轉出或者注銷手續后,由區縣醫保辦對個人醫療帳戶剩余資金進行清算,并以現金形式發還個人。
(四)在職職工加入或退出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的,其個人醫療帳戶的轉移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及《關于軍地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轉移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五、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計入
(一)職工按其在醫療保險年度(以下簡稱醫保年度)起始時實足年齡所處的年齡段標準,計入其個人醫療帳戶資金;在職職工退休后,自可領取養老金之月起,按退休人員標準計入其個人醫療帳戶資金。若退休后計入的資金需要增加的,增加部分在下一醫保年度時計入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部分。
(二)職工在醫保年度起始前已參加醫療保險的,其個人醫療帳戶計入一年的資金;在醫保年度中參加的,其個人醫療帳戶按實際參加之月至所在醫保年度末的實際月數,計算并計入資金。
(三)用人單位和職工補繳以前醫保年度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后,職工個人醫療帳戶應當按照《醫療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計資金,且補計資金計入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部分。
(四)每一醫保年度計入在職職工的個人醫療帳戶資金,可根據上一醫保年度職工繳費基數的變更情況進行清算,少計入的予以補足,多計入的予以扣除。
六、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停止計入和恢復計入
(一)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個人醫療帳戶應當停止計入資金:
1.在職職工應當繳納醫療保險費但未按規定繳納的;
2.在職職工在轉移勞動(工作)關系中,停止繳納醫療保險費的;
3.在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工作)關系后失業或無業的,以及雖未解除勞動(工作)關系,但因停薪留職或者失蹤等情況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
4.在職職工勞動(工作)關系轉移至未參加本市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的;
5.退休(職)人員被停發養老金的。
(二)個人醫療帳戶停止計入資金期間,除個人醫療帳戶中剩余資金可繼續使用外,不享受其他有關醫療保險待遇。
(三)個人醫療帳戶被停止計入資金后,在職職工重新繳費(包括補繳費)、退休人員領取或者恢復領取養老金的,其個人醫療帳戶應當在次月起恢復計入資金。
(四)個人醫療帳戶停止計入資金和恢復計入資金由市醫保中心負責辦理。
七、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扣減
(一)在同一醫保年度內停止醫療保險待遇后,職工又恢復參加醫療保險的,不再計入個人醫療帳戶資金,并按實際停止待遇月數,扣減已計入資金,不足扣減的,從下一醫保年度計入資金中扣減。但若屬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后又恢復參加醫療保險的,已計入的資金不再扣減。
(二)停止醫療保險待遇與恢復參加醫療保險不在同一醫保年度的,在恢復參加并需計入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時,應當按照停止待遇之月至停止月所在醫保年度末的實際月數,扣減已經計入的資金。不足扣減的,從下一醫保年度計入資金中扣減。但若屬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后又恢復參加醫療保險的,已計入的資金不再扣減。
八、個人醫療帳戶的計息
職工個人醫療帳戶年末剩余資金,按照同期居民一年期銀行定期儲蓄存款的利率計息,并計入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部分。
九、個人醫療帳戶的信息管理
(一)市醫保中心應當告知職工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支出和結余等情況。
(二)職工可以使用醫療保險憑證,在醫療保險查詢設施上查詢其個人醫療帳戶的有關情況。
(三)職工對個人醫療帳戶計入或者支出資金金額有疑問的,可以向區縣醫保辦查詢,若出現差錯的,由市醫保中心核實后作出相應的更正處理。
十、其他
(一)本管理辦法由市醫療保險局負責解釋。
(二)本管理辦法與《醫療保險辦法》同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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