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鎮居民醫保待遇報銷比例
2015年,上海市居民醫保待遇沒有調整,與2014年一致。具體如下:
①門急診。參保居民門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60周歲及以上人員、城鎮重殘人員為300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為1000元。
一年內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居民醫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基金支付65%;二級醫療機構55%;三級醫療機構50%。
②住院:參保居民每次住院超過起付標準(一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居民醫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60周歲及以上人員、以及城鎮重殘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基金支付90%; 二級醫療機構80%; 三級醫療機構70%。
60周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一級醫療機構)就醫的,基金支付80%;二級醫療機構70%;三級醫療機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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