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政策
2015新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政策1
為深入貫徹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會議精神,全面完成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和“十二五”醫改各項目標任務,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基本醫療權益,現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關于做好20xx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xx〕11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完善醫保籌資機制,穩步提高城鎮居民醫保待遇水平。20xx年各級財政對居民醫保的補助標準在20xx年的基礎上提高60元,達到人均390元(其中,中央財政補助268元,自治區各級財政補助122元),同時個人繳費在20xx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礎上提高30元,達到人均不低于120元。完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待遇政策,力爭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達到75%左右。
二、全面推進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按照“新醫改”有關要求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已開展此項工作的統籌地區應進一步完善大病保險有關政策、總結經驗,積極探索加強對商業保險機構的指導和監管作用。未開展大病保險工作的統籌地區要盡快組織、認真測算并制定方案,務必于今年五月底將方案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同時做好大病保險與基本醫保、疾病應急救助等制度的銜接。
三、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認真貫徹執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和衛生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和衛生部〈關于開展基本醫療保險付費總額控制的意見〉的通知》(新人社發〔20xx〕11號)。各統籌地區要不斷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預算管理,基金存在風險的統籌地區應認真測算、合理確定總額控制目標,堅持綜合施治,堅持付費總額控制與日常監督并重的原則,促進總額控制目標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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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醫保科科長王冬祥介紹,地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時間有所調整,由當年第一季度調整到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繳納,城鎮居民參保人員年度醫療保險費實行預繳,預繳期為10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應待遇,基于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若錯過預繳期繳費的,一旦生病住院就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據介紹,除了繳費時間的調整,為有效防止小病住院、大病保養的情況發生,維護全體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同樣住院起付標準,并由原來每年收取一次調整為按次收取。第二次住院以后,每次按第二次標準收取。
此次調整,還將新生兒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新生兒監護人可憑戶口證明到戶籍所在地或長期居住地辦理參保手續。出生100天(含100天)辦理參保手續的.新生兒,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起到當年12月31日相應待遇;出生100天以后辦理參保手續的新生兒,可享受從辦理參保手續次月到當年12月31日相應待遇。據悉,在此之前,新生兒參保手續要在次年的1月—3月辦理。
據了解,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范圍包括:長期居住在城市的居民以及外來務工人員及其子女。 20xx年度參保人員繳費標準不變,未成年居民繳費金額80元;成年居民180元。
已經辦理參保手續的居民,可于10月1日起攜帶參保人的身份證、戶口簿及醫療保險證到戶籍所在的社區繳費;初次參保的居民,需攜帶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各一份、一寸免冠照片三張及相關費用到戶籍所在的社區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新生兒需在出生三個月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參保居民可享受住院及大病保險規定的相關待遇,最高支付限額為60000元,即住院發生的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后,個人負擔額超過大病保險起付保準,由大病保險按比例支付。
溫馨提醒:廣大符合加入城鎮居民醫保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居民,務必于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繳納參保費用,以免過期影響個人享受居民醫保待遇,加重個人醫療費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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