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濱州實行新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按照濱政發[2014]18號文件《濱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濱州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2015年起我市統一實行新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凡具有本市戶籍的'城鄉居民(含城鎮居民和原新農合居民)和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學生都可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參保居民按年度繳費,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下一年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期。
居民個人繳費設兩個檔次,一檔每人每年200元,二檔每人每年100元。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為:二級醫院500元/次、三級醫院1000元/次。起付標準以上、封頂線以下的住院醫療費用按規定的比例支付。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與個人繳費掛鉤。按一檔標準(200元)繳費的,政策范圍內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二級醫院75%、三級醫院55%;按二檔標準(100元)繳費的,報銷比例相應降低10%。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年度住院費用(含特殊疾病門診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15萬元。
參保人員住院分娩實行定額報銷,剖宮產報銷2000元,自然分娩500元。新生兒在出生6個月內辦理參保手續,繳納出生當年個人參保費,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原參加城鎮居民保險的居民可到附近的工商銀行及農業銀行營業網點或通過網上銀行繳納下一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原新農合參合居民仍按原渠道,以家庭為單位繳納,其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負責收繳。
中斷繳費或超過年度繳費期繳費的,需全額繳納包括財政補助在內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滿3個月后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希望廣大居民在規定的繳費期內及時繳納醫療保險費,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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