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原則是什么
醫療事故賠償調解的原則
1、自愿調解
司法調解一定要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不能強迫調解,不能違背當事人意志進行不平等的調解。除侵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合法權益之外,法官不應干預,確保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司法調解自愿原則。
2、依法調解
調解應遵守合法性原則,包括程序合法與實體合法兩個方面。要在依法的前提下,善于把握當事人形成糾紛、產生矛盾的'焦點,尋找利益平衡點,尋找最佳解決糾紛方案。要情法交融,善于渲染人世間美好的親情、友情,激發當事人人性中真、善、美的一面,促使當事人逾越利益的差異和沖突,平息矛盾、解決糾紛。要從關心人民群眾利益的角度出發,不搞“和稀泥”,不損害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3、民主調解
經當事人各方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協助做司法調解工作。調解建設工程糾紛案件,可以邀請造價工程師;調解醫療事故糾紛案件,可以邀請醫生、醫學教授;調解維修手表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可以邀請手表維修技師;調解家庭或者社區糾紛案件,可以邀請當事人近親屬、社會名流、社區賢達、家族長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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