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75號
(1996年9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一百二十六次常務會議通過,1997年1月1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保障農民年老時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本省境內具有農村戶口的農民(含鄉鎮企業中的農民),依照本辦法規定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交納養老保險費,待年老時由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向被保險人發放養老金的制度。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照政府組織、群眾自愿、加強管理、確保兌現的原則逐步實施。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將農民參加養老保險作為其申請結婚證、準生證、入學等的前提條件。
第四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應當與家庭贍養、優待撫恤、社會救濟和五保供養等相結合,確保農民老有所養。
第五條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管理,并由其所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及其設在鄉(鎮)的代辦機構具體經辦,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六條 縣、鄉兩級設立由政府及監察、審計、財政、稅務、計生、鄉鎮企業、人民銀行等單位組成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監督委員會,對民政部門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及代辦機構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法規情況和基金管理情況實行監督。
第二章 被保險人
第七條 凡男20周歲至60周歲、女20周歲至55周歲的農民,應當根據自愿原則逐步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20周歲以下的農民,也可以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八條 凡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應當由投保人到被保險人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代辦機構辦理投保手續。鄉鎮企業可以以企業為單位組織農民職工統一投保。
第三章 保險費交納
第九條 養老保險費由投保人個人交納,被保險人所在集體可以給予適當補助,國家予以政策扶持。
第十條 個人交納的養老保險費和集體補助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記入被保險個人帳戶。
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及其代辦機構必須向投保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專用交費憑證,并向被保險人發放由省民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手冊。
第十一條 養老保險費分按月、按年、不定期和一次性交納四種類型。投保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交費類型和交費數量,并可以預交或者中途變更交費類型和數量。當遇到各種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投保人按月、按年交納保險費有困難時,經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代辦機構批準,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暫時停交;被保險人在未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生活確實很困難的,由本人申請,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代辦機構審核,報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可以從其交納的保險費中適當借支。
第十二條 集體補助養老保險費,應當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所在企業討論確定。鄉鎮企業對農民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助,在國家規定的額度內稅前列支。
集體補助養老保險費,應當對獨生子女父母給予優待。
民政部門發放到人的救濟費、優撫費,在保障基本生活的提前下,可以將少量數額用于扶助被救濟和優撫的對象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