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養老保險新政策的細則
南京養老保險新政策的細則: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滿10年得,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得,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會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得,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其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后,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到餓,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持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并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再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失效,并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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