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山東個體工商戶等養老保險過渡政策
2016年工商戶等養老保險過渡有了新政策,可自主確定繳費基數,具體內容隨CNrencai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日前,省人社廳、財政廳印發《關于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簡稱《通知》),明確至2019年年底,繼續執行魯政發〔2006〕92號文件規定的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過渡政策,參保人員可根據自身經濟承受能力,按照省或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100%自主確定繳費基數。
據悉,這是我省繼2006年以來第三次延長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繳費過渡期政策,將切實減輕其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壓力,從而更好的保障其養老保險權益。以2014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52460元測算,按照20%比例計算,年需繳費10492元,允許個體、靈活就業人員按60%的底線繳費,則一年可減輕負擔4197元。同時,對于經濟條件較好、承受能力強的個體、靈活就業人員,則允許其在60%-100%之間自主選擇,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通知》同時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各市要繼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要規范程序,簡化手續,切實將社會保險補貼落實到位。此外,我省將繼續改革完善基本養老金計發和調整辦法,進一步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各市要加強政策宣傳解釋,提高個體、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積極性,減少斷保、斷繳現象的發生。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政策解讀
一、《關于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勞社〔2008〕65號)規定:
(一)2009 年至2011年繼續執行省政府魯政發〔2006〕92號文件規定的'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過渡政策。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金。2006年此類人員繳費比例要統一為20%。統一繳費比例后,繳費增幅較小的市,繳費基數要一步到位;繳費增幅較大的市,繳費基數在3年內逐步過渡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各市的具體過渡辦法向當地人力資源部門咨詢。
(二)已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經本人申請,可繼續繳費,直至繳費年限滿15年,按其實際年齡辦理退休。
(三)原在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工作期間,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0年,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符合企業職工因病退休年齡、繳費年限條件的,可按規定辦理因病退休。
(四)對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當地規定的繳費標準和比例給予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僅限于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補貼數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
二、《關于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勞社〔2012〕100號)規定,從2012年-2014年,繼續執行省政府魯政發〔2006〕92號文件規定的個體、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過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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