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咸寧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比例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咸寧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實施細則》(咸寧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9號)有關規定,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
繳存單位每年應按職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當年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2014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應按2013年度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即職工2013年度工資總額÷12)核定。
(一)、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年度工資總額為經國家、省、市批準發放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規范津貼補貼和獎金等全部收入。獎金包括:第13個月工資、政府目標考核獎、黨建工作先進單位、檔案升級、文明單位、綜合治理優勝單位等獎金。
(二)、事業單位:年度工資總額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等全部收入。
(三)、企業單位:年度工資總額為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類獎金、各類津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全部收入。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分別為10%,同時允許有條件的單位在此比例上提高1-2個百分點,有困難的.單位下調1-5個百分點。財政供養的行政事業單位和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分別為12%。
(二)確因經濟狀況困難需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表決同意,并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或各縣市區辦事處批準。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恢復到規定的繳存比例或為職工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
三、2014年度職工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限高保低標準
(一)依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的規定,2014年度我市住房公積金的月最低繳存額為180元(單位和個人各半)。
(二)根據我市2013年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工資統計情況,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按不超過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算,全市2014年住房公積金月最高繳存額為1880元(單位和個人各半)。
(三)各繳存單位應根據本單位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調整職工當年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度。已經按照2013年度的工資總額為職工調整了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度的單位,其調整有效。以前年度未按照政策規定標準足額為其職工繳存的單位,可就差額部分為職工進行補繳,單位補繳部分在單位經費或成本中列支。
四、規范審核,維護好職工合法權益
(一)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度調整工作政策性強,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希望各繳存單位予以高度重視,認真落實職工在住房公積金繳存方面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各繳存單位要認真填報《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表》(附表一)、《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清冊》(附表二),可在咸寧公積金網站下載中心下載,需報送紙質報表各一份及電子文檔到市中心和各辦事處營業大廳(見附表三)辦理。報送時限為2014年5月10日至6月30日。
(二)市中心和各辦事處對單位填報的《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清冊》要認真審核。對未調整基數的單位須摸清情況,上門指導,宣傳政策到位,并做好促調工作。積極為繳存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幫助各單位落實好繳存額度調整工作。
(三)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核定的單位,市中心和各辦事處將暫停辦理該單位職工的貸款、提取等業務。
(四)本通知由咸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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