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青島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限額
一、繳存基數及其計算口徑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根據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變化情況,每年核定一次。各繳存單位應根據核定結果進行本年度的繳存基數調整,繳存基數上限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
自2013年7月1日起,本市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11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調整為2012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工資總額計算口徑核定),繳存基數核定申報上限為15582.90元。
2013年1月1日起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或以其新參加工作以來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2013年1月1日起新調入的職工,以調入后發放的當月工資或以其實際發放的月平均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自由職業人員繳存基數下限按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1869.95元)確定;上限原則上不超過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9349.74元)確定。
二、繳存比例
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應在規定范圍內隨繳存基數同時調整。同一單位只能執行同一種繳存比例,并且單位繳存比例不得低于職工繳存比例。
單位和職工各自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超過12%。有條件的單位可以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過20%。
自由職業人員繳存比例仍按單位和個人各5%或單位和個人各12%執行,單位和個人部分均由自由職業人員承擔。
三、月繳存額計算及上下限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單位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繳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單位和職工各自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分別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倍和20%的繳存比例計算確定,即2013年度分別為3117元;下限分別按照本市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最低工資標準和5%的繳存比例計算確定,即2013年度六區分別為61元、四市分別為54元。
單位和職工各自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得高于月繳存額上限,不得低于月繳存額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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