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2016年度福州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通知全文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福建省建設廳、福建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閩建金管〔2009〕4號)和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關于規范和適當降低福建省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閩建金〔2016〕3號)等文件精神,按照福州市統計局提供的2015年度福州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數據,現將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福州地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額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福州地區住房公積金最高月繳存基數標準
(一)福州地區除中央駐閩單位外的其他單位住房公積金最高月繳存基數標準
2016年度福州地區除中央駐閩單位外的其他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住房公積金最高月繳存基數為15621元[2015年福州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2478元÷12個月(以四舍五入計算)×3倍]。
(二)福州地區中央駐閩單位住房公積金最高月繳存基數標準
2016年度福州地區中央駐閩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住房公積金最高月繳存基數為26035元[2015年福州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2478元÷12個月(以四舍五入計算)×5倍]。
二、福州地區住房公積金最低月繳存基數標準
2016年7月1日前開戶的繳存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最低月繳存基數參照201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為1350元;2016年7月1日后開戶的'繳存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最低月繳存基數參照屆時省政府最新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016年度福州地區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及其在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為12%。
新開戶建繳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或全體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可在5%-12%間選擇適宜的繳存比例為職工建繳住房公積金。
四、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計算口徑
各單位應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1990年第1號令)規定的工資總額口徑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并以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該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核定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資。2016年7月1日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應以該職工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的當月工資收入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新調入的職工,以該職工調入后發放的當月工資收入或以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其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五、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計算口徑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總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中央駐閩單位職工限高3125元,其他單位職工限高1875元,不低于68元;計算結果見角進元,見分舍去)。
單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中央駐閩單位限高3125元,其他單位限高1875元,不低于68元;計算結果見角進元,見分舍去)。
請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按以上標準及時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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