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原則解決民事惡意訴訟應用探究
摘 要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升,越來越多的人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但惡意訴訟案件的發生也呈上升趨勢。2012年新民事訴訟法加入誠實信用原則,對惡意民事案件的解決提供了指導原則。本文分析了惡意訴訟的定義與特征,論證了誠實信用原則在解決惡意訴訟問題上的意義和具體應用。
關鍵詞 民事訴訟法 惡意訴訟 誠實信用原則
在當今的司法實踐中,一些當事人為達成私利,利用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性,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惡意提起訴訟,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訴訟秩序,浪費了訴訟資源,造成了十分嚴重的社會危害。鑒于惡意訴訟案件的發生呈上升趨勢,新民事訴訟法中增改了一些條目,對惡意訴訟進行了進一步的規制。如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及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該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惡意訴訟基本概述
(一)惡意訴訟的定義
新《民事訴訟法》雖然對惡意訴訟這一訴訟行為進行了法律方面的規制,但卻并沒有直接規定出惡意訴訟的概念。關于惡意訴訟的定義,我國學者有不同的觀點。《中國民法典・侵權行為法編》草稿建議案第十五節第一百八十條對惡意訴訟部分的規定是:“故意以他人受到損害為目的,無事實根據和正當理由而提起民事訴訟,致使相對人在訴訟中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湯維建老師認為: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故意提起一個在事實和法律上無根據之訴,使受害人陷于不利司法境地、受到不利已甚至不公正判決,從而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訴訟行。也有學者認為,惡意訴訟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以侵害、惡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目的,采取惡意串通、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偽造或編造證據等方式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利用惡意仲裁裁決、公證文書申請執行,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或執行,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綜合以上觀點,筆者認為惡意訴訟是指主觀惡劣,訴訟當事人希望通過“虛假”的事實關系、證據支持法律上無訴權的“訴訟”過程,以完成既定的目地需求的訴訟行為,旨在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和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惡意訴訟是一種不誠信訴訟行為。
(二)惡意訴訟的特征
雖然惡意訴訟的隱蔽性較強,取證工作較難進行,在司法活動中很難被直接識破,但是惡意訴訟行為的特征我們是可以感受到的。惡意訴訟的一般特征可以概括為:
1.惡意訴訟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其行為是違法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2.惡意訴訟的目的是侵占他人財產或非法牟利,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3.惡意訴訟的內容是指訴訟行為人采取事先惡意串通、虛構案件事實及法律關系、偽造證據等手段提起訴訟,或是利用惡意仲裁裁決,使法官及法院作出錯誤的裁判或執行,以訴訟的合法性掩飾其惡意非法目的。
4.惡意訴訟的結果是侵害了他人的利益,造成了司法資源浪費,損害了司法權威、擾亂訴訟秩序。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引入
(一)民事訴訟法引入誠實信用原則必要性
誠實信用原則原為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道德準則,也是現代法治社會中的一項基本法律準則,是民法中所最為推崇的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由道德規范轉化為民法中的法律原則,再由民法中的法律原則演化為民事訴訟法中的法律原則,可以說是現代法律制度發展的規律性表現和必然產物。
縱觀世界各國,誠實信用原則已成為多數國家現代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就我國而言,誠實信用原則加入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為實現民事訴訟的公正性、高效性和權威性提供了重要指導原則。特別是對于解決當事人濫用訴訟權致使法官法院辦案負擔增加,使得訴訟過程人為的復雜化,嚴重影響司法資源有效化以及訴訟公正與司法權威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現時期,全國每年的民事訴訟案件呈井噴式發展趨勢,其中破壞訴訟秩序的現象也是日益嚴重,誠實信用原則的引入尤顯重要。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價值
確立誠實信用原則,無論是在實踐功能上,還是在社會功能上、價值功能上都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從實踐功能來看,作為民事訴訟基本指導精神的誠實信用原則,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規制訴訟主體的訴訟行為,防止訴權、審判權和訴訟輔助權的濫用。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禁止不正當訴訟行為、禁止濫用訴權、禁止作偽證、禁反言、禁止實施訴訟突襲行為、禁止擾亂訴訟秩序。而這些被禁止的行為恰恰都是惡意訴訟行為的突出表現;其次,從社會功能上來看,誠實信用原則對過度對抗狀態有緩解的作用。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和法官都秉承誠實的態度參與訴訟活動,這不但符合和諧社會的司法需求,也是能夠快高效快速解決訴訟過程中的各項糾紛,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和法治的有效方法。最后,從價值功能上看,誠實信用原則保障了司法權威性。誠實信用原則對于訴訟當事人行使訴權進行了直接約束,而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的實踐基礎――避免惡意訴訟
在司法實踐中,惡意訴訟案件之所以能夠得逞,正是因為當事人缺失誠實信用,利用司法權的被動性,以民事訴訟的合法性刻意隱藏和掩蓋事實真相。新民事訴訟法中,修改了第十三條,將誠實信用原則納入民事訴訟法,這對于從根本上解決惡意訴訟問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民事訴訟引入誠實信用原則的目的,正是要求當事人誠信參與訴訟,真實提供證據和真實陳述,禁止濫用訴訟權利,禁止惡意串通、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偽造或編造證據、進行虛假陳述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發生,規制其行使訴訟的行為;對于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惡意訴訟行為人,給與相應的懲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誠實信用原則也制約了審判權的濫用。法官在整個訴訟過程中擁有巨大權力,法官誠信意識不強時,極可能會出現收賄受賄、徇私舞弊等現象的發生,使得法官無法保持其中立性,導致制約當事人訴訟權,甚至濫用審判權現象的發生。誠實信用原則的引入,使得法官在審理案件的整個過程中的行為都將得到制約,使其合法合理的行使審判權和自由裁量權。這將增強當事人與法官的信任感,減少當事人對法律的不信任感,緩解過度對抗的狀態,使得當事人能夠不再“不擇手段”的進行訴訟活動。
三、誠實信用原則對民事惡意訴訟的規制
誠實信用原則在解決惡意訴訟問題上,主要應用在對訴權濫用問題的規制、對當事人如實陳述和提供證據義務的規制以及惡意訴訟行為的規制上。
(一)誠實信用原則對訴權濫用問題的規制
1.在訴訟程序啟動前,也就是當事人希望啟用訴訟權利之時,應使當事人清楚新民事訴訟法確立的誠實信用原則,清楚惡意訴訟行為的特征和表現,清楚發生惡意訴訟行為的后果,打消部分當事人利用惡意訴訟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同時應加強普法教育宣傳,使普通群眾能夠了解民事訴訟中誠實信用原則重要性,并且認識到惡意訴訟、濫用訴權行為危害性。
2.訴訟程序啟動后,司法部門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嚴格證據審查,堅持依職權主動調查取證。特別是要根據惡意訴訟的特征,加強對惡意訴訟行為的審查。發現惡意訴訟行為時,司法部門有權駁回濫用權利當事人的起訴。法官也不應當忽略對于調解協議的審查,因為很多惡意訴訟當事人都是利用人民調解、仲裁調解來制造惡意民事訴訟案件。為達成誠實信用原則對訴權濫用問題規制的實效,我國可借鑒國外相關規定,設立相關具體的制度規范。
(二)誠實信用原則對當事人如實陳述和提供證據義務的規制
1.立案偵查階段,應要求原告或申請執行人作出誠信訴訟的承諾,包括遵循事實不得編造事實情節、不得作出虛假陳述、不得虛構案件等內容。對于一些已表現出某些惡意訴訟特征、但無法確定的案件,應要求案件當事人寫出訴訟真實承諾書,明確惡意訴訟面臨的法律制裁,起到震懾作用。
2.司法部門應秉承誠實信用原則,加大對當事人陳述和提供證據的審核力度,通過傳喚當事人參加詢問等方式識別惡意訴訟案件,重點發現捏造案件事實、偽造或編造證據、進行虛假陳述等行為是否存在。一些惡意訴訟案件,由于原被告主觀上存在明顯的非對抗性和何謀性,提供的證據通常也不能完全證明整個案件事實真相,甚至提供虛假證據。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禁止虛假自認對方提出的不利與己的主張和陳述、禁止當事人提出前后矛盾的主張。
(三)誠實信用原則對民事惡意訴訟行為的規制
首先在立法中應該明確違反當事人如實陳述義務的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作為全國最高的司法機關,應該及時發揮作用,把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準則,出臺司法解釋來彌補在解決新問題時出現的各種漏洞。當發現惡意訴訟案件時,人民法院應立即啟動惡意訴訟的再審程序,駁回惡意訴訟行為人的起訴,撤銷原生效裁判文書,并制裁惡意訴訟行為人。要求其賠償損失,并處以罰金,如若情結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至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次可以建立不誠信者名單備案,對其代理律師也進行備案記錄。對于相關律師執業者也要進行具體規定,加大警示力度。
四、困境與展望
現代社會訴訟關系日益復雜多樣,在當今社會的情況下如何避免不良風氣和道德缺失誠信缺失,依舊是日益增多的民事糾紛案件中的難點。不處理好這個問題不僅違背了民事訴訟的程序正義要求,更是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法律賦予了我們每個人權利,但權利的使用必須在一定的限度之內,濫用權利則可能構成違法行為。惡意訴訟違背了權利設置的目的,超出了“誠實信用”這一限度,對法律的公正和權威產生了危害。
然而我國長久以來儒家“尚情”倫理文化的侵染下,使得我國社會關系形成了特殊的中國式“人情”文化。這不是壞事。只是人情社會、關系社會,當情感和法律交織碰撞在一起時,往往使得情感關系超越法律法規。在我國這種特殊環境下,如何使得惡意訴訟不再發生,如何使誠信信用這一原則真正得到實現,真正使得法律勝于私心,筆者認為這需要一個簡單而又艱難的過程。說這個過程簡單是因為一顆誠實、公正的心不論是訴訟參與人還是法官都有。而說這個過程艱難是因為本心總是會被太多的外界誘惑所干擾。這不僅要靠個人的自覺更要靠個人的教養。十八屆四中全會中第一次提出將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之中,這也將使得法律在將來能夠更好的根植與每個人的心中,使得法治能夠立于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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