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1日
廣州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人社部令第21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為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工勤人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市工傷保險工作,指導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開展工傷保險工作,并對其執行有關政策、法規、標準和服務質量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各自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辦理工傷認定業務,并負責處理工傷認定的信訪、投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檔案資料管理等相關工作。
本市跨行政區工傷案件的受理,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受傷害職工已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由參保地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受理。
(二)受傷害職工未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注冊地在本市的,由用人單位注冊地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受(辦)理;用人單位注冊地不在本市的,由其生產經營地的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受(辦)理。
第四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一、二、三類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分別按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0%、1.5%的比例征集。各行業的基準繳費費率按《廣州市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表》(附件1)執行。
第五條 實行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和獎勵率制度。根據用人單位安全生產、工傷預防狀況和工傷事故發生率以及用人單位對應行業繳費費率,確定用人單位的浮動費率和獎勵率,并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社保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等因素,每年7月進行一次浮動費率和獎勵率調整。浮動費率和獎勵率按用人單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確定檔次。用人單位上年度基金收支率為用人單位上年度領取各項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總額占該用人單位上年度所繳納工傷保險費總額的比例。具體標準按《廣州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和獎勵率表》(附件2)執行。原基準繳費費率為0.5%的用人單位,不實行浮動費率。
第六條 工傷保險獎勵費在按規定提取的工傷預防費項目中列支。主要用于獎勵安全生產、工傷預防工作效果好的參保單位,以及按有關規定開展工傷預防的相關項目。獎勵費用在工傷預防費的“安全生產獎勵費”項目中列支,具體標準按《廣州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和獎勵率表》(附件2)執行。對參保單位的獎勵費不得超過當年可提取的工傷預防費總額的35%。用于開展實施工傷預防相關項目的費用不得超過當年可提取的工傷預防費總額的35%,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統籌使用。參保單位當年度實際工傷保險獎勵費在200元以下(含200元)的暫不計發,留待跨年度調劑使用。
第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用人單位應當通知所在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區、縣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合同或者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三)首次病歷及治療期間的全部有效的醫療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
(四)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