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法的形式和分類
(一)法的形式
劃分標準 | 法的分類 |
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劃分(創法成不成)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劃分(內三個小子根本太普通)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根據法的內容劃分(內容很誠實) | 實體法和程序法 |
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劃分(小三長特別一般) | 一般法和特別法 |
根據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形式劃分(祖國) | 國際法和國內法 |
根據法律運用的目的劃分(目的是為了開公司) | 公法和私法 |
【提示】特別行政區法、國際條約也屬于法的形式。
【注意】全國性的法律除列于基本法附件者外,不得在特別行政區實施。
(二)適用法的效力原則
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憲法至上原則、法律高于法規原則、法規高于規章原則、行政法規高于地方性法規原則
2.特別法優于一般法
舉例:《民法通則》——一般法
《合同法》——特別法
3.新法優于舊法
4.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的變通規定優先
5.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殊規定不一致——能自己解決自己解決,自己解決不了找爹解決
(1)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2)行政法規:國務院裁決
(3)法律與行政法規不一致: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4)地方性法規、規章
①同一機關制定的:制定機關裁決
②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不一致:國務院裁決
③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
由國務院提出意見→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適用地方性法規→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提請人大常委會裁決
(三)法的分類
形式 | 制定機關 | 注意要點 | 名稱規律 | |
憲法 | 全國人大 | 國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
法律 | 全國人大——基本法律 |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就有關問題作出規范性決議或者決定,與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 ××法 | |
及其常委會——非基本法律 | ||||
法規 | 行政法規 | 國務院 | ××條例 | |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 省;省會、特區、設區的市(1+3) | ××地方××條例 | |
規章 | 部門規章 | 國務院各部委 | 規章在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僅起參照作用 | ××辦法 |
××條例實施細則 | ||||
地方政府規章 | 地方人民政府 | 政府規章除不得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外,還不得與上級和同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 ××地方××辦法 | |
效力排序 | 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同級地方政府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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