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展期協議合同范本
貸款種類:
合同編號:
借款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傳真:
貸款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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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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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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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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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不能按期償還 年 字第 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原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向乙方申請延長借款期限,乙方經審查,同意甲方展期還款,丙方同意提供擔保。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展期金額與期限
乙方同意對甲方在原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進行展期,展期金額為人民幣(金額大寫) ,展期 個月,展期后,借款到期日為 年月日,原借款期限與展期期限之和為 個月。(下稱“新借款期限”)
第二條 貸款利率與罰息利率
(一)貸款利率
展期期間的貸款利率為年利率,利率為下列第 種:
1.固定利率,即 %,在展期期間,該利率保持不變;
2.固定利率,即展期日基準利率 (選填“上浮”或“下浮”) %,在展期期間,該利率保持不變;
3.浮動利率,即展期日基準利率 (選填“上浮”或“下浮”) %, 并自展期日起至本協議項下本息全部清償之日止每 個月根據利率調整日當日的基準利率以及上述上浮/下浮比例調整一次。
利率調整日為展期日在調整當月的對應日,當月沒有展期日的對應日的,則當月最后一日為利率調整日。
(二)罰息利率
1.甲方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貸款的,罰息利率為貸款利率上浮 %,貸款利率按照本條
第一款第3項調整的,罰息利率根據調整后的貸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時進行相應調整。
2.本協議項下貸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貸款利率上浮 %,貸款利率按照本條第一款第3項調整的,罰息利率根據調整后的貸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時進行相應調整。
3.同時出現逾期和挪用情形的貸款,應擇其重計收罰息和復利。
(三)本條中的展期日指原借款合同規定的借款到期日的次日。
(四)本協議所稱基準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施行的與新借款期限對應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如果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基準利率是指銀行同業公認的或通常的與新借款期限對應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條 還款
貸款展期后,甲方按下列第 種方式償還:
(一)展期到期一次性償還;
(二)按照下列日期和金額分次償還:
1.年 月 日金額;
2.年 月 日金額;
3.年 月 日金額;
4.年 月 日金額;
5.年 月 日金額。
(三)。
第四條 擔保
丙方同意為該展期后的借款提供擔保。
(一)如果丙方為原借款合同的.擔保人的,有關權利義務仍按 號 (擔保合同的名稱)的約定執行。需辦理續登記、續保險等相應手續的,丙方應負責及時辦
妥。
丙方若為保證人,保證期間至展期后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二)如果丙方為新擔保人,或者乙方要求丙方重新簽訂擔保合同的,丙方同意與乙方另行簽訂擔保合同。
依法應當辦理擔保登記、保險等相關手續的,丙方應負責及時辦妥。
第五條 本協議生效后,原借款合同仍然繼續有效,甲、乙雙方有關權利義務仍按原借款合同執行,但與本協議約定不一致的,以本協議為準。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協議一式 份。
(二) ;
(三) 。
第七條 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后生效:
(一)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如丙方為自然人的,則須簽字)。
(二)在原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到期日之前已按本協議約定辦妥與展期相關的擔保手續。
第八條 聲明條款
(一)甲方、丙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經營范圍、授權權限。
(二)甲方、丙方已閱讀本協議所有條款。乙方已經就本協議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丙方對本協議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
(三)丙方具有擔保資格。甲方、丙方簽署與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甲方、丙方章程或內部組織文件的規定,且已獲得公司內部有權機構及/或國家有權機關的批準。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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