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資金貸款是什么?
流動資金貸款是為滿足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按貸款期限可分為一年期以內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和一年至三年期的中期流動資金貸款;按貸款方式可分為擔保貸款和信用貸款,其中擔保貸款又分保證、抵押和質押等形式;按使用方式可分為逐筆申請、逐筆審貸的短期周轉貸款,和在銀行規定時間及限額內隨借、隨用、隨還的短期循環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作為一種高效實用的融資手段,具有貸款期限短、手續簡便、周轉性較強、融資成本較低的特點,因此成為深受廣大客戶歡迎的銀行業務。
適用對象
流動資金貸款流動性強,適用于有中、短期資金需求的工、商企業客戶。在一般條件下,銀行根據“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的貸款經營方針,對客戶信用狀況、貸款方式進行調查審批后,作出貸與不貸、貸多貸少和貸款期限、利率等決定。
中期流動資金貸款適用客戶為生產經營正常、成長性好,產品有市場,經營有效益,無不良信用記錄且信用等級較高的客戶。對能提供全額低風險擔保的客戶,不受信用等級限制。
申辦條件
根據《貸款通則》,貸款對象應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包括:
⒈ 恪守信用,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
⒉ 除自然人外,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機關)辦理年檢手續;
⒊ 已經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⒋ 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不超過凈資產的50%;
⒌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⒍ 申請中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商銀行不對其發放貸款:
⒈ 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和基本條件;
⒉ 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
⒊ 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⒋ 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準而未取得批準文件;
⒌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
⒍ 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兼并)、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⒎ 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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